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6號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亦即被告 黃蔡美貞 即 蔡姵怡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翠容
上列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彬與上訴人兼被上訴人亦即被
告黃蔡美貞即蔡姵怡、被上訴人即被告梁翠容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二人均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二
人均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55,000元,上訴人二人各應徵上訴裁判費36,5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各逕向本院應補繳上
訴裁判費36,546元;上訴人如有逾期不繳納上訴裁判費者,即駁
回未繳納者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