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6號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亦即被告  黃蔡美貞蔡姵怡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翠容
上列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彬與上訴人兼被上訴人亦即被
告黃蔡美貞即蔡姵怡、被上訴人即被告梁翠容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二人均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二
人均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55,000元,上訴人二人各應徵上訴裁判費36,5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各逕向本院應補繳上
訴裁判費36,546元;上訴人如有逾期不繳納上訴裁判費者,即駁
回未繳納者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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