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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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84號聲請人 徐喬荺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