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6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即
何遠謙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楊長政 代理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歿),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並無繼承人在台灣,依法由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合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39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翁挺育┌──────────────────────────────┐│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89NX0000000-0│1│176│├──┼─────────────┼───────┼──┼──┤│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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