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第168號原告 馬思明
李翠娥 被告 林羅月秋
林秀菇 王立仁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55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李美燕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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