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名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零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