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92號原告 劉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惟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新臺幣196,416元,並恢復終身會籍」,然原告僅繳納其聲明前段關於返還新臺幣196,416元部分之裁判費,而就請求恢復終身會籍部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該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取得終身會籍應給付之入會費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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