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告 鄭陳美汝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唐明雪人被告 林世聞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志明 被告 林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至現場(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履勘測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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