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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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96號原告 張詔丞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被告 黃仁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命被告給付新臺幣110萬元暨自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鄉○○村○○路○段○○號,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