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21號聲請人 黃鳳美 訴訟代理人 李亞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2│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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