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瑋龍
陳信維鄞旭聰高立峯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盈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瑋龍、陳信維、鄞旭聰、高立峯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