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620號聲請人九禾多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拱煌 (原名: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0年度建字第376號),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建字第376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22號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