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聲請人 湯豐全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芝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共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2+1)×43×10=5,590】。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6年9月27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債務發生原因(為何入不敷出?)、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曾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而不成立,聲請人雖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惟仍須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差距各為何?並提出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與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就金融機構認定聲請人「未能接受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表示意見。
五、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伙食費每月9,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二)電話費每月1,000元、網路費每月1,113元,請陳報高額費用之必要性;就交通費部分若係使用機車,其費用如何計算,並檢附支出費用相關單據,並請一併陳報聲請人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日常用品費每月1,500元、緊急費用每月約1,00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單據。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10月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陳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8800號執行命令,請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
十、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