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盧泱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倉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 桃勞小 字第 6 號裁定(105.01.19)[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