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勃宇
被 告 劉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