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勃宇
被   告  劉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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