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201號
原 告 黃天德
法定代理人 李遠枝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桃小字第1201號與被上訴人 陳政佑 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