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9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雪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905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4168元│自民國101年11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5%計算│├──┼───────┼──────────┼──────┼────────┤│002│新臺幣33386元│自民國101年11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5%計算│├──┼───────┼──────────┼──────┼────────┤│003│新臺幣121175元│自民國101年11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5%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8905號)
(一)債務人高雪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5日止累計187,275元正未給付,其中178,729元為消費款;4,742元為循環利息;3,8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