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相對人 李錦宏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