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崔文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文永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崔文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鈺玲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3日晚間10時│101年2月24日凌晨2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50分許│││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047號│101年度偵字第559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056號│101年審易字第16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101年9月28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056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64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9月13日│101年10月30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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