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741號
原   告  徐君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景評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貳萬陸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
  (2)陳報訴訟標的為「返還借款請求權」或「票款給付請
    求權」或二者一併主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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