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月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刷卡消費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 李瑞德 」署押拾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欄前增加「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緝字第13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4年度易字第37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接續執行至86年7月9日假釋出監,嗣於89年3月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外;犯罪事實欄第5列之「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應為「2人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外,其餘與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本件證據,除增加被告甲○○於審理時之自白外(見本院卷第15、16頁)外,其餘引用附件。
二、查被告甲○○之本件犯行原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9月13日,以93年度偵字第3465號為緩起訴之處分在案,被告亦已履行捐贈款項予公益團體之條件完畢,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又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施用毒品罪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52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檢察官於94年8月1日,以94年度撤緩字第36號撤銷前揭緩起訴,而提起本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撤銷緩期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惟被告係因告訴人即其夫李瑞德入獄,其自身與3名年幼子女(資料見本院卷附之戶籍查詢單)生活無著,一時輕忽,短於思慮,致觸犯本件犯行,觀諸其所消費者皆係日常生活用品之情即明,又被告犯後表示悔悟,獲得告訴人李瑞德諒解(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465號卷第32頁撤回告訴狀),並已將本件信用卡之刷卡消費金額繳清完畢(見本院卷第19頁電話查詢紀錄表1紙),本院審酌全案客觀情狀,認為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所規定之最輕本刑論處,尚謂過重,實屬情輕法重,依其情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減至2月未滿(按有期徒刑應減輕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均應減輕,雖最低度減至2月未滿,仍稱有期徒刑,不得稱為拘役,司法院院字第319號解釋、最高法院22年非字第74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又如附表所示刷卡消費之簽帳單(私文書)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李瑞德」署押共17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該等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已交付特約商店,,並非屬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所示刷卡消費之簽帳單顧客存根聯,均經被告銷毀丟棄,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6頁),衡情可信,該等存根聯上之署押則不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查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同法第449條第3項所示科刑範圍內之刑,並經本院記明筆錄,本院審酌上開情事後,於上開請求範圍內為判決,特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9條、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聲請人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聲請人(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