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江玉惠 相對人 連月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分別於民國98年3月9日、100年7月15日、102年11月8日、104年2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各新臺幣(下同)252萬元、1,048萬元、626萬元、9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各128年3月1日、130年7月13日、132年11月6日、134年2月9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四筆各900萬元、350萬元、150萬元、800萬元,借款期間各7年、7年、10年、1年,其中800萬元之借款,已於104年11月8日屆期,未經展期,迄未清償,其餘借款僅繳款至
104年10月,未依約繳款已達兩期以上,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1,644萬154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4份、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4份、貸款契約書4份、登錄單、對帳單(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5年1月12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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