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賴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賴明義於民國98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47萬元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9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㈡債務人賴明義另於94年7月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
㈢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合計478,760元,及自各筆借款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許永溪※103年度司促字第40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賴明義│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383,318元││月2日起││點九九│├──┼─────┼─────┼──────┼──────┼───────┤│2│新臺幣│賴明義│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95,442元││月16日起││點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