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47號104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原告 葉鴻叢
葉鴻茂 被告 許耀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許耀聰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