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花蓮縣私立中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吳旺枝 訴訟代理人 楊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花蓮縣私立中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花蓮縣私立中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二十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花蓮縣私立中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2年5月29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教三字第07669號函核准設立,已聲請鈞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1冊第15頁第15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3屆第9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二十條(詳如條文對照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聲請人第13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花蓮縣私立中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二十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附件臺灣省花蓮縣私立中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對照表┌─────────────┬─────────────┐│修訂後章程│原章程│├─────────────┼─────────────┤│第三章監察人│第三章監察人││第二十條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第二十條本法人置監察人三人││,任期四年,分別起算。監察│,任期四年,分別起算。監察││人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人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學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