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楊蔡瑞慧
楊振鑫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均住於基隆市○○區○○街二一三之二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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