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字第246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俊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高俊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關於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犯行,既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徒刑,與其另犯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說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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