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佑安被告章瑞容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兼告訴人徐佑安、章瑞容各自涉犯之傷害罪,被告徐佑安另涉犯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惟被告兼告訴人徐佑安與章瑞容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互相撤回告訴到院,此有本院民國109年8月5日、同年月6日收狀之撤回告訴狀、109年8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偵查起訴,檢察官許文琪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587號
被告徐佑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5樓現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305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立宇 律師
唐子堯 律師(偵查中解除委任)被告章瑞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徐佑安、章瑞容於民國108年7月13日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OMNI夜店之A7包廂內,因細故而發生爭執,竟俱基於傷害之故意,先由徐佑安上前拉扯章瑞容左臂,繼又大力推章瑞容,致章瑞容重心不穩而跌倒並因所受有左上臂瘀傷、右大腿瘀傷、下背鈍挫傷、頭部鈍挫傷等傷害;章瑞容則在爬起後,徒手大力推徐佑安,並出手毆打徐佑安臉部,使徐佑安受有鼻部挫傷之傷害。嗣徐佑安仍心有不甘,復意圖散布於眾,於翌(14)日上午6時前後,以其申請之Instagram社群軟體(下稱IG)帳號「OOOOOOOOOO」,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動態留言版中,張貼「瞎妹到處睡還要囂張亂打人,真的別不要臉來大家走著瞧」等語,並擷取章瑞容照片加註「沒事啦!我讓大家看看妳有多6^_^」等文字內容,指摘章瑞容濫交、胡亂打人、不要臉等情,足以貶損章瑞容名譽及社會評價。案經徐佑安、章瑞容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徐佑安、章瑞容上揭傷害及公然侮辱等犯罪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一)證人即告訴人章瑞容、證人即告訴人徐佑安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偵查中之證言;
(二)證人 伍淯羚 之證言;
(三)國泰綜合醫院亞東紀念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四)告訴人章瑞容提出之友人 阿吉 轉傳被告徐佑安上開IG貼文及照片翻拍資料;
(五)OMNI夜店A7包廂監視器光碟、員警翻拍照片及本署檢察事務官109年5月10日勘驗報告;
(六)被告2人不利於己之陳述。
二、核被告徐佑安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所犯上述2罪,應分論併罰。被告章瑞容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檢察官楊大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曾雯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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