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嘉義縣東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神燈 被告 余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5,71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