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威騰(原姓名:郭慈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威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郭威騰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