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原告 劉伊峯 被告 何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萬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萬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王秀慧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