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9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
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23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月22日(含罰金新臺幣20萬元易服勞役200日之刑期在內),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