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42號原告 許沛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俊榮 、 鄭中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