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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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289、4333、5493、5915、6362號,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6515、7147、7998、7961號),提起上訴,並經移送併案(併案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385號、第1214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彥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彥諭於民國111年2月21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群網站臉書上名稱為「 曾文信 」之成年男子(下稱「曾文信」)之介紹,自不知情 楊千昇 受讓北城雷電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22樓之9,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北城雷電公司,為一人公司)之全部出資及股東權利,並自同年2月23日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擔任北城雷電公司負責人,有實際經營該公司之權。陳彥諭可預見擔任商號或公司之負責人並將以商號或公司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 集團 用以詐欺使受騙者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且可幫助詐欺集團轉帳或指示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1年2月24日11時8分許向臺灣土地銀行南屯分行申設北城雷電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後,旋即在該銀行門前將該北城雷電公司之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均交付予「曾文信」所指定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鄭凱文 」代書之成年男子(下稱「鄭凱文」),鄭凱文再轉交予其所屬之詐欺犯罪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騙,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北城雷電公司之土地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上開帳戶轉帳方式轉出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二、案經 劉秀珍 、 李明展 、 陳代杲 、 張明忠 、 劉賽梅 、 鄭木成 、 洪義文 、 陳俊吉 、 夏瑞英 、 卓彭瑛瑛 、 廖運增 、 陳宏德 、 張起浩 、 陳萬 和、 王珮文 、 陳家翔 、 林智平 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證據,其屬傳聞證據之部分,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至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而提領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98頁,本院卷第18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秀珍、李明展、陳代杲、張明忠、劉賽梅、鄭木成、洪義文、陳俊吉、夏瑞英、卓彭瑛瑛、廖運增、陳宏德、張起浩、 陳萬和 、王珮文、陳家翔、林智平警詢中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劉秀珍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明展之APP轉帳紀錄擷取照片、LINE通訊軟體暱稱「Chloe 劉清然 」貼文擷取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代杲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投資平台及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 旌揚 」、「 阮曉怡 」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6月2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465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交易明細表(活存)、張明忠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 張璇 」、「 林凱威 」對話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劉賽梅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旌揚」、「 王良獻 」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鄭木成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網路銀行匯出匯款明細翻拍照片、LINE通訊軟體暱稱「 王靖雯 」之個人頁面翻拍照片及對話紀錄、臺灣土地銀行南屯分行111年6月11日南屯字第1110001480號函暨檢附北城雷電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洪義文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俊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夏瑞英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 茹茹 」、「 陳政宏 」、「 李佳鴻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城雷電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臺中市政府111年2月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099160號函暨檢附北城雷電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卓彭瑛瑛之投資平台、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匯款單據翻拍照片、卓彭瑛瑛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廖運增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廖運增之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投資平台、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陳宏德之投資平台擷取畫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陳宏德之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起浩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張起浩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陳萬和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6月30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5938號函暨基本資料異動申請書、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往來交易明細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王珮文匯款單據、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站及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家翔所提出之存摺封面、交易截圖及單據、投資APP、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函、公司行號申設資料、帳戶個資檢視表、林智平之跨行匯款回條聯、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林智平提供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張、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 張莉 」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及詐欺人員架設之投資平台翻拍照片、林智平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劉賽梅陳報狀所檢附之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 王獻良 」對話紀錄及暱稱「阮曉怡」擷取照片、李明展提供之APP轉帳紀錄擷圖在卷可參。
二、綜上所述,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同時以交付金融帳戶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1385號(即附表編號15、16
)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147號(即附表編號17)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雖未據起訴,惟與原審已判決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14)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刑之加重與減輕事由: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自白幫助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雖坦承幫
助詐欺及洗錢之事實,惟本案連同原審併案及上級審中併案之部分,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已共達1千餘萬元,且被告亦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審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3萬元,量刑容有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嫌,爰提起本件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更為適當之量刑等情。
㈡經查,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犯行,因與上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於原審移送併辦審理,並經原審判處有罪之犯行間(即附表編號1至14)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已詳述如前,因未及移送併辦審理致原審未及加以審認。而檢察官雖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然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本件原審判決已詳予敘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之理由,經核並無濫用裁量之權限,亦無其他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故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輕,即不足採。然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上訴之範圍表明尚有上開併案部分未予審理,則檢察官執此部分提上訴,即有理由,原判決既有前揭未及審酌之處,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㈢本院審酌被告為獲取報酬而交付北城公司金融帳戶及身分證
資料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受騙交付財物且導致偵查機關無從得悉犯罪所得流向;其坦承犯行,未與如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受詐欺之人數及所受損害金額超過千萬新臺幣、被告參與犯罪之程度;兼被告之 前科素行 及其自述國中畢業、從事工地粗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犯行未獲得任何報酬,又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被告既已將土銀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由該詐騙集團使用,其非實際提款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人匯入土銀帳戶款項亦無事實上之管領權,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
六、退併辦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17號併辦意旨認被告另提供彰化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而與本案之犯行為想像競合關係,請求併案審理等語,惟被告於原審訊問時供稱彰化銀行帳戶並非提供給暱稱「曾文信」或暱稱「鄭凱文」之人,而是提供給其他人使用,且借用時間亦不同等語,是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應屬數罪併罰而非同一案件或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應退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及併案審理、檢察官林宥佑、黃嘉生併案審理,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即告訴人詐騙方式(民國)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1劉秀珍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17日前某時許,經由Facebook社群網站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芯語」與告訴人劉秀珍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劉秀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22日14時35分許35萬元2李明展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4日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Chloe劉清然」與告訴人李明展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明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30日7時10分許130萬元3陳代杲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3日某時許,經由不詳網站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政宏」、「阮曉怡」、「旌揚」與告訴人陳代杲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陳代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4月1日14時19分許45萬元4張明忠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22日4時3分許,經由LINE通訊軟體發送投資廣告訊息,並以暱稱「張璇」與告訴人張明忠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明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21日11時51分許60萬元5劉賽梅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5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旌揚」、「阮曉怡」、「王獻良」與告訴人劉賽梅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劉賽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25日12時58分許36萬元6鄭木成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13日某時許,經由不詳網站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靖雯」與告訴人鄭木成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鄭木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28日14時57分許29萬元7洪義文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17日16時59分許,經由不詳網站發送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怡琳Ashley」、「 陳瑞賢 」與告訴人洪義文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洪義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30日9時55分許100萬元8陳俊吉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14日19時29分許,經由不詳網站發送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沈美玉 」與告訴人陳俊吉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俊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22日12時7分許70萬元9夏瑞英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4日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佳鴻」、「茹茹」與告訴人夏瑞英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大廳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夏瑞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24日13時14分許45萬元10卓彭瑛瑛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29日某時許,接續以電話、LINE通訊軟體暱稱「搶籌-申購主力VIP1通道」與告訴人卓彭瑛瑛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大廳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卓彭瑛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31日14時42分許44萬元11廖運增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22日10時25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G搶籌-申購主力VIP通道」、「 趙麗萱 」與告訴人廖運增聯繫,佯稱可藉由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廖運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29日10時7分許400萬元12陳宏德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上旬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C投股票群組」、「Amy」與告訴人陳宏德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大廳投資平台購買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宏德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①111年3月24日10時30分許②111年3月28日14時34分許①60萬元②40萬元13張起浩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25日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阮曉怡」、「旌揚」與告訴人張起浩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購買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起浩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①111年3月25日13時31分許②111年3月31日12時15分許①150萬元②260萬4000元14陳萬和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某時許,經由不詳網站發送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吳羽涵 Elsa」與告訴人陳萬和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購買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萬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31日15時16分許50萬元15 王姵文 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年初之某日某時許,以簡訊發送投資廣告訊息,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助理-薇羽」、「搶籌-申購主力」與向告訴人王姵文聯繫,佯稱依指示在投資臺股網站加入會員,投入資金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王姵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①111年3月21日11時21分許②111年4月1日10時21分許①106萬元②70萬元16陳家翔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13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政宏」、「 林小穎 」、「 張勝利 」與告訴人陳家翔聯繫,佯稱依指示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家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31日15時25分許45萬元17林智平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22日某時許,經由不詳網站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靖雯」、「張莉」與告訴人林智平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智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111年3月29日10時6分許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