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50號原告 黃博瑋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進木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信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