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克麗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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