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92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五
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
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
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
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第六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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