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港秩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4年
12月19日以港警秩字第0940014189號處分書裁處罰鍰,被處罰人
逾期不完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肆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
條第1項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經移送機關裁處罰鍰
新臺幣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
分書及送達證書等為據。
二、經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以新臺幣700元折算
1日之比例易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