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31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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