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