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8號
原   告 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福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福源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4,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及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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