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98年5月18日下午3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
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丙 ○ 到
被 告 甲○○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劉良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18日前各給付伍仟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於98年5月18日當場將票號:0000000,發票日:87年4
月5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本票歸還被告。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