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高雄縣政府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本院岡山簡易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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