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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