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