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九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信雄被告李曉珍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九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信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曉珍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楊信雄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