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侵占、偽造文書、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升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