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355號
原   告 丙○○
          鶯路將軍巷
被   告 桃晨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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