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1411號
抗 告 人 甲○○原名 李路珈
上列抗告人與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