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6年5月
15日以9北縣警中刑字第09600236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及子彈貳拾參顆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96年5月14日8時許。
(2)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前。
(3)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經警察當場查獲。
(3)有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及子彈貳拾參顆沒入扣案可
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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