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移調字第5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5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丁○○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願意於民國96年6月30日前提供被告在原告大樓所有之
貳個停車位資料予被告後,被告同意無條件給付新臺幣壹萬
捌仟捌佰元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