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得易科罰金,而未諭知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著│有肆︵││台│6│台│││台│││││作│期月已││中│0│中│上2││中│上2││執3││權│徒執│7│地│偵9│高│3││高│3││2││法│刑畢││檢│2│分│易3││分│易3││準7│││︶││署│1│院│2││院│2││1│├──┼───┼────┼──┼─────┼─┼───┼────┼─┼───┼────┼───┤│妨│有參︵││台│9│台│││台│││││害│期月未││中│3│中│上4││中│上4││執3││風│徒執│89│地│偵5│高│0│26│高│0│26│7││化│刑行││檢│4│分│易1││分│易1││準3│││︶││署│1│院│││院│││2│└──┴───┴────┴──┴─────┴─┴───┴────┴─┴───┴────┴───┘
受刑人待定刑後執行A